2005年1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要求解除同居法院能否受理
  绍兴徐女士问:
  我与男方在2001年开始同居,生有一女孩现已两岁。我要求解除同居关系,不知法院是否受理?
  本报作答: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,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,属于婚姻法规定的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,法院应受理并予以解除。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,法院应受理。故您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是不予受理的。如果您与男方就子女抚养发生纠纷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